《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頒布實施民法典意義重大,其中有不少新規法條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這些都是需要我們熟知的內容,特轉載供大家參閱。
1.問:胎兒尚未出生,父親因車禍不幸身亡,胎兒是否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答:胎兒有繼承權。《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2.問:小劉7歲時,將父親送給他的一塊手表賣給了二手商店,其父母能要求退回嗎?
答:父母可以要求退回。《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3.問:小花遭父親虐待,父親被法院撤銷監護權后,有義務繼續付撫養費嗎?
答:有。《民法典》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4.網購商品用快遞送達,商品在快遞途中、簽收之前毀損的風險誰承擔?
答:賣家。《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問:小蘭租房期間,房東把房子賣了,小蘭與原房東的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答:有效。《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6.問:小周想在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后繼續租,有其他房客來看房,這時小周有什么權利?
答:相同條件下,小周有優先承租權。《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7.小張在餐廳吃飯,服務員誤將他人點的一道菜上給他,小張明知上錯菜仍然吃完,服務員發現后,可否讓小張付錢?
答:可以,小張的行為屬于不當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規定,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8.問:小劉參加了一場單位組織的足球比賽,和對方球員發生規則范圍內的碰撞,導致腳踝骨折,他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嗎?
答:《民法典》確立了“自甘風險”規則,若對方非故意且無重大過失,不得請求賠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9.問:小劉在小區中散步時,被從居民樓落下的一扇窗戶砸傷,物業是否有責任?
答:若物業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應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10.問: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范圍如何界定?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11.問:小張將自己養的寵物狗遺棄,這條狗流浪期間咬傷他人,小張是否承擔責任?
答:小張應當承擔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12.問:70年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怎么辦?
答:自動續期。《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3.問:一對夫妻為瑣事吵架,兩人都提出離婚,于是一起到民政局辦理,如何避免沖動離婚?
答:為了防止夫妻沖動離婚、輕率離婚,《民法典》規定了為期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4.問:小王因虐待父母喪失繼承權,但他后來悔過,獲得被繼承人原諒,他能繼承父母的財產嗎?
答:可以。《民法典》增加規定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15.老王意外離世,他生前曾說想在死后捐獻器官、遺體,但未留下書面材料和遺囑,這時他的家人能決定捐獻嗎?
答:死者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16.問:一對夫妻已經有子女,可以再收養孩子嗎?
答:若符合條件,只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若收養孤兒則不受是否有子女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條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17.問:老張夫妻膝下無子女,親屬又不在身邊,退休之后,他們開始擔心年老后無人照顧,可以有什么方式?
答:可以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民法典》完善了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范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18.問:李先生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遺囑,內容不同,應該以哪份遺囑為準?
答: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19.問:個體戶老王去世后留下遺產,無人繼承或受遺贈,這些遺產歸誰,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所有。
20.問:侄子、外甥有繼承權嗎?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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